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由新颖性的定义可以得出,如果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在先申请已经公开、被公众所知,则在后申请不具备新颖性;如果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存在相同内容的在先申请,且该在先申请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以后由专利局公布了,则在后申请不具备新颖性;如果在先申请因被撤回、被视为撤回或者被驳回而没有公布或公告,则不能用于评价在后申请的新颖性。
因此,如果在后申请不具备新颖性,则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在实际审查中,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如果不具备新颖性,将不被授予专利权;而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于我国采用的是初步审查制,不进行检索和实质审查,所以,存在不具备新颖性的相同内容的在后申请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况,但这样的专利权是不稳定的,即使被授予了专利权,但仍存在授权后被宣告无效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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