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专利权相关的还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申请案中的权利。这两者不属于专利权,而属:《专利法》中涉及到的两种权利。
所谓专利申请权,是指谁有权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一旦提出专利申清以后,此项权利就已用尽,不复存在了。惟一的例外是,专利申请在公开以前被驳回,专利申请人可以经过修改重新提出专利申请。当然,专利申请权也是可以转让的。
所谓专利申请案中的权利是指专利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以后,到专利被授权以前所享有的权利。
《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这是专利申请案中的权利之一。
但是《专利法》仅提出专利申请权,没有提出专利申请案中的权利,实际上是将这两者混淆了。
专利申请权从其权利性质上讲,应属于一种形成权,又可称为变动权或能为权,即按照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某项权利设立、变更、消灭或产生其他法律效果的权利。专利申请权可以依照专利申请权人的意愿设立的是专利申请案中的权利,通过行使这——权利,可以把——件发明创造改变为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继而有可能成为受到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并使专利申请权人改变为专利申请案中的权利所有人,继而有可能成为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案中的权利从其权利性质上讲,应属于是一种期待权,又称为预期权,即法律上所承认和保护的,以将来发生的一定事实为要件,有可能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本质上体现的是将来具备一定条件后获得某种权利的可能性,是—种正在形成过程之中、尚未形成的权利的过渡形式。专利申请案中的权利有可能转化为专利权,其要件在于专利局对专利申请的审批,专利申请案中的权利也可以转让。
专利权从其性质上讲,应属于一种支配权,即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权利标的的权利,也就是能够以占有、使用、处分等多种形式来处置同一标的的权利。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案中的权利、专利权三者的区别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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