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贷款的抵押物有哪些
时间:2023-02-23 10:42:03 37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借款人有权自主支配的房产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系共同享有住房的,在取得共有人同意证明后,可按借款人所有产权的份额设定抵押;购买现房的,可凭所购房产的产权证书和保险单设定抵押权;

购买期房的,可凭购房合同设定抵押权。

二、贷款人认可的属于借款人或担保人所有的各种有价证券(包括定期存单)及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

一、土地所有权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三、不能强制执行或处理的;

四、已经设定抵押的;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督或者采取其他保全措施或强制措施的;

六、依法不得抵押或质押的其他财产。

相关法规

第九条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贷款行认为要公证的,借款人应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公证及登记费用由借款方负担。

第十一条用于抵押的房地产,其抵押物价值的确认,可由贷款人或其认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经抵押权人确认。评估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第十二条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借款合同签订前到保险公司按指定的险种办理或由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低于借款的全部本息;投保期至少要长于借款潮半年;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性条款;保险所需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

第十三条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其房产证、保险单据由货款人保管。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抵押或质押双方应证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并详细开列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解除。抵押或质押解除后,贷款人将抵押物或质物归还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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