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执行异议的相关法规
时间:2023-09-02 23:10:22 30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执行异议是指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发表不同的看法,并声称具有实体权利,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执行异议,目的是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发表不同的看法,并声称具有实体权利。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目的是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执行过程中,案件当事人或利益相关的案外第三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执 行 异 议 期 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时,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判决的执行。因此,执行异议期限为十五日。

执行异议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程序,旨在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可以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在十五日内审查,若理由成立,则裁定中止执行;若理由不成立,则驳回。当事人对判决不服时,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判决的执行。因此,执行异议期限为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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