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合同必须在国家政策、法令和《民法典》的允许下签订。当事人双方还必须明确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在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基础上方可签约。保险代理合同除了具有经济合同的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一)保险代理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享受是有代价的。保险代理人要取得一定的劳务手续费。就要进行有效的业务活动;而保险要通过保险代理人开展业务活动。就要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以保证代理人员的生活必需。
(二)保险代理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在保险代理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要承担各自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一方的权利正是另一方的义务。保险代理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着相互关联、互为因果的关系。
(三)保险代理合同是一种特殊合同。被代理人在不违背代理人基本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单向调整委托一代理业务范围。这种单向调整合同内容。可以征求保险代理人的意见。也可以不征求保险代理人的意见。如保险公司决定停办某种保险业务、调整费率等。
一、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不同
《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的签订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整个合同书没有一处体现劳动合同字样在合同内容尤其是双方的权利义务方面规定的是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在违约责任方面规定的也只是一方给予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为对方承担经济损失责任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可直接到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而《劳动合同书》签订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的内容完全是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权利、义务也集中于劳动的付出获取和工资、福利待遇的获得支出在违约责任方面规定的是获得解除劳动的权力或赔偿相关对应损失在合同争议处理上明确规定需到本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服仲裁可到法院起诉。两者本质上完全不同因此保险公司与个人代理人的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综上所述按照《保险法》第六章有关规定保险公司与个人代理人所签订的《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只构成保险代理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二、保险代理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一)保险代理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1.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各自基本信息。
2.保险代理人代理的具体业务范围,代理的具体险种,并应当规定在保险代理业务范围内,保险代理人可以代理的行为和保险代理人不能代理而必须由保险公司亲自实施的行为。
3.代理期限。代理期限是指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提供代理业务活动的期间,也即保险代理合同依法存在的效力期限。保险代理期限一般按年计算。此外,代理期限还应规定保险代理合同的时效,也即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所确定的合同的具体起迄日期。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内的代理行为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4.手续费的支付标准和方式。手续费亦称佣金,是指保险人在接受保险代理人代理业务成果的同时付给代理人的劳务报酬。保险人往往根据代理业务的数量、质量以及不同的险种设立不同的手续费支付标准。此外还应规定代理劳务报酬的结算和支付方式。
5.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业务培训。保险代理人代理保险公司的特定业务,代理人就应当熟悉这部分业务内容,以便按照保险公司要求的内容和条件开展代理工作。保险代理合同应规定培训的内容、方式、时间、费的支付等事项。
6.保险公司为保险代理人代理保险业务应提供的保险单证、具体业务内容、保险合同条款等。
7.保险费交付方式。保险代理合同还应规定由保险代理人收集的保险费的上缴方式。具体包括:支付的时间期限、保费的转帐方式、相应的业务记录以及单证、收据的管理方式。
8.保险代理人代理工作的质量要求。一般应规定保险代理人代理保险业务必须积极、勤勉、谨慎。非经保险公司同意,不得由保险代理人或其组成人员之外的人办理。在展业时,保险代理人应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反映给保险公司,为保险公司选择质量较高的保险业务。在代理合同中应规定哪些业务属质量较差业务,保险代理人不能代理承保。出险时,保险代理人得知后,应积极组织被保险人施救,减少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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