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港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在哪办理
贵港市金港大道885号院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医保分中心
二、贵港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受理条件
(一)在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划入个人账户;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上年度个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3.5%划入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归参保人员所有;参保人员转移医疗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余额按规定转移使用,无法转移的,可一次性现金支付给本人;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可依法继承。
三、贵港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办理材料
1、《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报表》;
2、死亡支取被继承人与继承人的关系证明;
3、死亡证明(如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派出所出具的销户证明、法院宣布死亡的判决书);
4、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
5、新单位享受公费医疗证明或转入医保机构不接收医疗保险基金转移证明;
6、外国身份证件或户口注销证明、外国永久居住证复印件。
四、贵港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七条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五条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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