率先向对方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人,不应当因这一行为在法庭上遭遇额外的负担或损失。
按照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仅在婚姻破裂的一方当事人曾经犯有诸如重婚、与他人非法同居、蓄意开展家庭暴力等严重过错的情况之下,我们才有理由在审判离婚案件时,考虑给予他们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财产分割上的惩罚。
然而,如果提出离婚诉讼的一方无法提供充足有力的证据,来支持ta所声称的过错情节,那么法院的最终裁判结果很有可能成为对该方不利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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