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情形下的仲裁条款
时间:2023-07-07 22:11:28 1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形,具体如下: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

4、口头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5、不能实现的仲裁协议,一些仲裁协议规定,争议发生后,中国仲裁机构应当按照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提交仲裁,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有效还是无效要如何确认

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时,一定要依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一般就是有效条款。在仲裁协议中必须约定以下三项内容:

一是要有明确的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这部分内容在合同的仲裁条款中,通常是提出双方当事人有权在纠纷发生后,向某一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纠纷。不要在条款中既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又约定向某一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仲裁条款被视为无效。

二是要有仲裁事项。即提出对什么内容申请仲裁。

一般要明确对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什么纠纷申请仲裁。如合同当事人属长期合作关系,双方在前一合同尚末履行完毕时又签订了含有仲裁条款的新合同,且两合同的履行具有一定的交叉性,这样会导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部分在仲裁管辖范围内,一部分在诉讼管辖范围内,所以一旦发生合同争议,就会出现合同当事人既要进行仲裁,又要到法院诉讼的情况。故为防止类似问题的产生,合同当事人在约定仲裁协议时,应将对前期没有约定仲裁方式的前合同一并写入新合同争议条款中。

三是要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双方必须选定某一个仲裁委员会,就是说所选的仲裁委员会必须有明确的名称,并在仲裁条款中写明所选定的是哪一个仲裁委员会。如果仅约定仲裁地点而没有约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或者约定两个仲裁委员会的,则视为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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