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程序
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程序:
1.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应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3.移送案件时,应随案附送相关材料;
4.公安机关应自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5.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
6.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案件后自己是否需要作结案处理的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解决。
二、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司法条件
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司法条件: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在中国,主要指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犯罪线索或事实,将案件移送侦查机关进行侦查。也适用于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即侦查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如果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时限
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时限是三个月内可以移交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无执行权的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法院强执。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内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容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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