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时间的特殊情况处理方式
时间:2023-06-30 22:54:10 2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举报、控告、举报、投案自首的刑事案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经地(市)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60日。立案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一般案件开始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自诉书或者口头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时间是多久

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审查时间是15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三条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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