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光明新区法律顾问制度
时间:2023-04-23 00:40:08 4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管理方式新

办法原文:新区政府法律顾问原则上一年一聘,由聘任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

解读:本次受聘的法律顾问将与聘用单位签订正式的聘用合同,聘期一年。合同中对双方各项权利与义务做了严格的规定,同时根据服务项目及工作量约定服务金额。这种市场化的聘用方式,进一步明确了律师与政府之间的雇佣关系,有效避免因待遇问题而导致法律顾问参与积极性不高、顾问制度流于形式的现象出现。

办法明确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法律顾问,是《光明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首例政府购买项目。此举进一步显示了光明新区大力推进政府服务外包模式、积极探索公共服务领域改革的决心。转变政府职能,将更多的公共服务项目交给社会组织,既减轻了政府的负担,又提高了政府的决策效能、行政效率。在其示范效应的推动下,必将有更多优质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相继出炉。

——业务范围广

办法原文:各部门、办事处提请新区审议发布规范性文件或提请新区对重大行政决策及处理相关涉法事务,须经新区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并在报送审查时附法律顾问意见。

解读:《管理办法》按照新区管委会及各部门法律顾问的职能特点,对法律顾问的职权做了具体的规定。受聘法律顾问必须对聘用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合同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对聘用单位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参与规范性文件起草和论证。各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及涉及法务的事项必须由受聘法律顾问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说话分量足

办法原文:法律顾问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解读:赋予法律顾问充分的话事权,是确保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一步。以往的法律顾问由于多受行政命令或委托的方式从事政府法律工作,发表法律意见往往受到各方面的掣肘。现在,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明确了与法律顾问的雇佣关系,也就是明确了雇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条款的形式明确法律顾问的发言权,是崇尚法律、尊重法律的体现,有效地解决了法务工作中的去行政化问题,确保了法律意见的专业性、可行性。

——纪律要求严

办法原文:受聘律师聘期内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有偿活动,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予以解聘。

解读:《管理办法》对法律顾问的从业纪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明文禁止法律顾问以政府名义从事牟利活动,这就阻断了法律顾问的寻租空间,避免出现法律顾问成为企业与政府之间牵线搭桥的渠道,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同时,新区对各部门、办事处法律顾问实行严格的监督备案制度,聘任单位应当在聘任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法律顾问聘任合同报新区法制部门备案,年终要对受聘法律顾问进行考核,全程监督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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