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担抚养责任的当事人拒绝执行抚养义务之际,另一方具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更改养育权利的资格。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在与子女共度时光的一方未能承担相应养育责任或者存在施虐子女的行为,抑或是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其身体心理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况下,构成了更改子女养育权的合法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全文34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