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的领取年限是多少?
时间:2023-07-01 15:04:40 4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与失业人员失业前在所在单位累计缴费的年限相关。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2个月。之前累计缴费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8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可领取最长为24个月。再次失业的,领取的期限可以和上次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可以领取几次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领取失业金流程如下:

(1)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2)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3)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

(4)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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