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认证包括两种,即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其中安全认证属于强制性认定,而合格认证是自愿性认证。产品质量认证的依据有国家或者行业的一般质量标准、认证机构组织制定的补充标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的特备标准、我国承认的国际合作协议的认证标准。
一、产品质量认证包括哪些
产品质量认证包括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两种:
1.安全认证
凡根据安全标准进行认证或只对商品标准中有关安全的项目进行认证的,称为安全认证。它是对商品在生产、储运、使用过程中是否具备保证人身安全与避免环境遭受危害等基本性能的认证,属于强制性认证。
2.合格认证
合格认证是依据商品标准的要求,对商品的全部性能进行的综合性质量认证,一般属于自愿性认证。
二、产品质量认证的依据
产品质量认证有以下几类依据:
1.一般产品开展质量认证,应以具有国际水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依据。对于现行国家标淮或行业标淮内容不能满足认证需要的,应当由认证机构组织制定补充技术要求
2.我国名、特、优产品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应当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的标准和技术要求作为认证依据。
3.我国己与国外有关认证机构签订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的产品,应按照合作协议规定采用的标淮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三、产品质量认证的办理流程
产品质量认证的办理需要经历如下流程:
1.中国企业向认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外国企业或者代销商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认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认证委员会通知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
3.认证委员会对申请认证的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查。
4.认证委员会对认证合格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使用认证标志。
提出申请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2.产品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
3.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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