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超出租赁范围的房屋部分与租赁房屋可以分割出卖,出租人是分割出卖房屋的,承租人要求仅就承租部分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法院应当指出果超出租赁范围的房屋部分与租赁房屋无法分割出卖,或虽可分割出卖,但出租人不同意分割出卖,要求整体出卖的,则承租人的请求法院不支持。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构成前提是什么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构成要件:
(1)租赁合同为房屋租赁合同。其他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2)租赁期间,出租人向第三人出卖租赁的房屋。应注意三点:只限于出卖。出租人赠与、互易或者房屋被征收、没收后出卖的,承租人无优先购买权。房屋被抵押,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只要出租人的购买条件与第三人(或抵押权人)相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抵押权就不会发生冲突,因此无论抵押权设立于租赁合同之前或之后,承租人均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较高应价购买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能够满足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约定的买卖条件。即承租人的购买条件(价款、支付方式、担保)不得低于第三人。
(4)承租人需要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a)一般情形下,承租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行使;期满未行使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b)拍卖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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