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京国税函[2004]715号
朝阳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24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国税函[2004]124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北京卷烟厂生产销售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情况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85号)和《关于北京卷烟厂生产销售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290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对北京卷烟厂生产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
元/条(200支)
北京卷烟厂
特制长嘴红中南海
25×(59+25)硬盒翻盖
76.56
12mg中南海
25×(64+20)硬盒翻盖
24.75
醇北京
25×(64+20)硬盒翻盖
21.46
软北京
25×(64+20)全包装
17.38
金装8mg中南海
25×(59+25)硬盒翻盖
39.84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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