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1],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5.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婚前财产是否需要在离婚协议书上要体现
婚前财产一般不需要在离婚协议书上要体现,因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归一方个人所有;但是如果夫妻双方有通过签订书面的财产协议约定婚前财产婚后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要在离婚协议书上要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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