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3-06-10 16:31:05 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陕政发〔2001〕47号)精神和当地实际贯彻执行,并认真总结经验,使我省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不断完善。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国有土地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土地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精神(国发〔2001〕15号、陕政发〔2001〕47号),现就我省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土地收购储备是政府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依照法定程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和征用后储存、进行前期开发,并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政府控制供地总量,垄断一级市场,实施宏观调控的有力措施,是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有效途径,是优化投资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治本之策。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尽快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分期分批进行土地收购储备,并主要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出让”的运行机制。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政府的职责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土地收购储备有关政策,确定年度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计划,落实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审查、监控计划执行和资金运行,协调建设规划等职能部门关系。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任务是:实施土地收购计划,筹措、管理土地收购、储备资金,进行储备土地拆迁、场地平整和土地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土地储备是政府行为,应组成由政府主要领导人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依法行政规范运作。

二、土地收购储备的范围土地收购储备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不同方式进行。收购储备土地权属要明确,来源必须合法。下列土地应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

(一)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应被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三)土地违法案件经依法查处后,经原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因单位搬迁、解散、撤消、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腾出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五)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第一次转让的土地。

(六)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旧城区改造,市、县、区人民政府征用和批准收购的土地。

(七)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申请收购的土地。

(八)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土地。

(九)为政府代征的土地。

(十)其它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三、土地收购储备的程序土地收购储备具体工作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委托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组织实施。

(一)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对拟收购的地块进行权属核查、测算收购费用、编制土地收购储备方案,并向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收购申请;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收购请示;

(三)同级人民政府对收购申请研究批准;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政府要求下达收购任务;

(五)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与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合同,支付补偿费用或收购定金,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六)原土地使用权者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和条件,向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进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四、收购储备土地的管理

收购土地入库后,短期不能出让的,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抵押,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临时改变用途。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时,地上建筑物要进行房地产变更登记。所获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要在储备土地出让前对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完成储备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及出让的准备工作。储备土地的出让由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

五、土地收购储备资金

保证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是开展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前提。土地储备的前期资金由政府筹措,或者将收购储备的土地向银行抵押贷款。储备土地出让后的增值部分首先用于弥补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不足。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六、加强对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领导,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规定。要解放思想,抓好试点,不断探索,总结经验。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科学制定土地储备计划,加强对收购储备土地的管理,要保证储备土地收得进,出得去,通过土地的收购储备、出让,使国有土地既能够集约利用,又能使其资产保值增值。

各地要加强对土地储备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擅自转让、出租应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收购储备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对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本意见精神,不依法行政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对县以上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或从事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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