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对某地人民政府所设立的派出机关所作之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应向设立此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二、倘若对由政府工作部门所设立的派出机构依其权限,以其自身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不满,应向设立这一派出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提交复议申请;
三、如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可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或国务院相关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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