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议的申请和处理流程
时间:2023-07-08 11:42:55 3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交通事故处理后,复议流程如下:

1、交警部门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告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3日内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审查;

2、上级交警部门应当使用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通知其他当事人受理的审查申请,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审查内容,重点审查事实、证据、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当事人责任的确定等;

3、审查结束后,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审查申请后30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交通事故复议之后还不服最终结果怎么办

交通事故复议结果不满意处理方法如下: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下达后的3日内可以提出复议,一周给予答复,但对复议结果还是不服的,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重新划分责任;

2、医法院判决为准的,交警下达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法律效力,只有法院判决的才是有法律效力的。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标准如下: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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