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无户口人员可办理落户?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3.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4.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5.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6.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7.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8.其他无户口人员。无户口人员怎么办理落户?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办理条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办理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办理流程: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相关材料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向父或者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登记户口。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办理条件: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且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办理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办理流程: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相关材料向父或者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登记户口。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办理条件: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范围内捡拾未办理收养登记,事实收养且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无户口人员。办理材料:《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件证明。办理流程:凭相关材料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登记户口。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办理条件:原本市户籍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户口被注销人员。办理材料: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办理流程: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相关材料,向拟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恢复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办理条件:本市农村地区因婚嫁户口已迁出的原我市户籍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无户口人员。办理流程:向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恢复户口登记。恢复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办理条件:原本市户籍人员,持我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往外地过程中因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办理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过期的户口迁移证件或者遗失说明办理流程:凭相关材料向签发地派出所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办理条件: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另一方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员,在我国国内非婚生育且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办理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办理流程: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相关材料向父或者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登记户口。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符合本市户籍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的,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无户口人员居住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登记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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