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管理涉及部门多、复杂,难以达到预期的管理效果。为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管理,规范施工单位的合同签订和后期管理行为,提出以下措施:一是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建立变更会审制度。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应控制在原方案的10%以内。超过10%的,重新招标。因特殊原因不能重新招标或变更预算不足10%但超过50万的,应严格执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建设单位应组织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财务、审计、监理各部门进行联合评审。严禁施工单位以分段变更的方式逃避变更审查。二是对结算方式作出统一规定,明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除特殊情况外,所有政府建设项目均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投标单价不得调整的要求,变更部分费用的下浮率不得低于原项目中标的下浮率,并以补充条款的形式正式规定。此外,对工程质量、工期要求、违约金等合同一般要素也进行了规范,在签订合同时应予以参考。三是严格项目审计,建立资金控制机制。审计单位不得审计擅自变更的工程量,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款,财政部门不予批准,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所有政府投资建设单位均由审计部门审计,工程款按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结算。审计报告应当同时抄报监理、财政、建设等部门。四是整合监管力量,建立联合执法体系。联合建设、财政、审计、监察、检察等部门,全面整合建设合同管理过程中的预控,对建设合同管理过程中的决算进行审计,对检察部门进行全过程监督,实行自我监督与联合监督相结合。一旦发现任何环节存在问题,组成联合执法小组,及时调查处理。除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外,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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