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期由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
《政府投资条例》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固定资产投资方式
1、直接购买固定资产。用这种方式,既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又可以按会计准则计算的每年折旧加计扣除。以贷款利率作为投资报酬率测算:享受税收优惠(一次性抵扣),产生的现金净流量现值=100×15%=15(万元)。无税收优惠(按10年折旧),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净值=100÷10×15%×7.7217=11.58(万元)。因加速折旧而产生的货币时间价值=15-11.58=3.42(万元),为企业创造的价值为3.42万元。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实际现金净流量=100-3.42=96.58(万元)。
2、股东直接用固定资产投资。用这种方式,股东自身的税收成本=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按规定,企业不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条件,企业应至少按10年计提折旧,分10年税前扣除,不能产生货币时间价值利润。这样,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实际现金净流出量为100万元。
3、企业重组、合并方式取得的资产。假定重组涉及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与市场公允价值相等,没有计提减值准备。如果采用一般重组方式,企业按双方约定的固定资产的公允价作为入账价值,不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条件,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按规定,应至少按10年计提折旧,分10年税前扣除,不能产生货币时间价值利润。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实际现金净流出量为100万元。如果采用特殊重组方式,由于本文假定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与市场公允价值相同,因此,测算的现金净流出量结果与一般重组相同为100万元。增值税的风险与一般重组与相同。
4、股东无偿调拨。企业接受股东无偿调拨资产,不论作为股东的投资还是捐赠,入账价值都是按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在此种情况下,固定资产不符合加速折旧的条件,不能享受一次性扣除,必须按税法规定的年限计提折旧扣除,不能产生货币时间价值利润。这样,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实际现金净流出量为100万元。在此情况下,股东的资产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属于视同销售,可以给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可以抵扣进项,因此增值税可以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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