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管理有哪些建议
时间:2023-08-16 21:30:39 31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施工合同管理涉及多个部门,错综复杂,想取得预期的管理效果具有较大难度。为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及后期管理的行为,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严格控制设计变更进行,建立变更会审制度。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当控制在原有方案的10%内,如超过10%应当重新进行招标。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重新招标或不满10%但变更预算超过50万的,应当严格设计变更的批准流程,由建设单位组织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相关部门进行会审。严禁建设单位通过分段变更的方式规避变更审查。

二是对结算方式进行统一规定,明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凡是政府建设项目除特殊情况以外一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并将投标单价不做调整、变更部分造价下浮率不得低于原工程中标下浮率等要求以补充条款的形式予以正式明确。另外,合同中的工程质量、工期要求、违约金等一般要素也制定统一标准,在签订合同时一并参照执行。

三是严格工程项目审核审计,建立资金控制机制。未经批准的随意变更的工程量,审核单位不得进行审核,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款,财政部门不予认可,其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政府投资建设单位一律由审计部门组织审计,依照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审计结算工程款。审计报告应同时抄报监察、财政、建设等部门。

四是对监管力量进行整合,建立联合执法制度。联合建设、财政、审计、监察、检察等部门,充分整合施工合同管理过程中事前控制,事中事后审计决算,监察检察部门全程监督等力量,实行自行监管和联合监管相结合,一旦发现哪一环节出现问题,组成联合执法组,及时查处。发现问题后除采取必要的行政处罚以外,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对违规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规制物品的介入要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政府另一个干预的理由是个人的行为可能并不总是符合他们自己的最佳利益,因此政府必须介入,以确保他们的行为符合其自身的最佳利益。某些倡导政府干预的人认为,仪靠提供信息通过征税强迫那些行为不当的人为其造成的外部效果付费是不够的,比如政府要强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颁布效应的法令禁止吸毒等等,政府在某些领域有必要进行强制的规定和干预。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剑,市场失灵、扶贫、规制等等都是政府要参与干预的理由,当然除此之外,还有互补市场的存在、厌恶风险的取向、资本成本优势和项目的规模及战略地位等都需要政府的参与建设投资。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尽量的要以市场自身调节为主,考虑费用分担和效益分配,从理论上说,政府干预并不一定是纠正市场失灵最好的方式,政府也要考虑衡量社会福利的增加与收益费用之间的关系,在不同的情况下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这样,政府的作用才能真正体现出公平、公正,能使整个社会的福利最大化也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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