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核销法和备抵法不统一。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有两种:直接核销法和备抵法。新准则规定,直接核销法和备抵法可由企业自由选择,这容易导致企业之间坏账损失防范能力的差异,企业提取坏账准备的能力较强,否则就较差;此外,还有不同的人会形成企业的经营业绩。计提坏账准备的企业当期利润较少,未计提坏账准备的企业当期利润较多。同样的经营业绩有不同程度的社会认可。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存在一些不足。新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的企业,按应收账款余额的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这种方法虽然简单易行,但忽略了应收账款拖欠时间与坏账发生可能性之间的直接关系。一般来说,应收账款拖欠时间越长,收回的可能性越小,坏账风险越大。因此,在坏账损失核算中,不能忽视时间因素对坏账损失的影响。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不一致。根据新的财务会计制度,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的企业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农业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1%,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为2%,外商投资企业不超过3%,其他行业企业不超过3%-5%。这使得许多采用备抵法计算坏账损失的企业税负不均。同行业权责发生制的选择性,也会导致企业经营业绩基本相同。由于会计结果显示出不同的经营业绩价值,因此很难得到更为一致的业绩评价。“坏账准备”与“累计折旧”账户类似。用于冲减“应收账款”科目,取得应收账款净额。其余额应与“应收账款”科目相对,为贷方。余额不应记入借方是一种经济现象。“坏账准备”科目借方余额之所以在实务中出现,是因为新的财务会计制度:收回已核销的坏账,计入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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