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离婚事宜过程中,债权问题通常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境下,或许可以通过协商方式将全部债务职责转移至某一方身上。
倘若夫妻之中有一方能够有效地证明该笔债务实为另一方的个人责任,例如,债务并非因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的,那么另一方则无需对此负起相应的偿还义务。
若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且此种协商结果并未对债权人权益造成任何实质性损害,那么亦可将债务全权交由其中一方负责。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即便债务已被分割至某一方名下,债权人仍然保留向夫妻双方追索权利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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