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遗产继承时,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的遗产都需在婚姻关系中进行平分。
首先,我们需要关注遗产的继承时机——这一财产转移行为是否发生在婚前或是婚后呢?若是发生在婚前,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份遗产应被视为个人财产,并因此不能在此种情况下进行分割;
若则反之,即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财富积累,则应被认定为配偶双方共有的财产,从而理所当然地予以平分。
其次,我们需要审视接下来的问题——当事人是否留下了任何形式的遗嘱,且遗嘱内容清楚无疑地标注了遗产将归由丈夫或妻子其中一人独自拥有?若确实如此,另一方则无法对此提出分割请求。
最后,在处理此类场景时,我们还需要考虑到配偶双方是否在婚前以及婚后就各自所拥有的财产所有权达成了特殊的约定。
若明确存在这样的约定,那么我们在处理这些事宜时就必须严格参照这份约定来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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