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应平等。遗产可以在特殊情况下不平等分配。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相等。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已履行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此外,继承人自行协商同意的,遗产可以分配不均。
如何在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进行遗产分配
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分割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一般情况下应遵循份额均等的分配原则:
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分割财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平均分配遗产。
所谓的“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同相近。所谓的“均等分配财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任何明显差别。
(二)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分配: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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