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居民身份工作程序
公民申领、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均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受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办理居民身份证,应由本人申领,因特殊原因委托他人代办的,经有本人书面申请,说明代办理由及与代办人的关系,代办人出示居民身份证。派出所按规定填写《申(补、换)领登记簿,验核相片,收取证件工本费,出具领证凭单和收费票据。
派出所应当根据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不同情况,审核申领人下列证明材料。
1、申领居民身份证
(1)年满16周岁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申领人须出具户口簿及《办证通知书,派出所核实户口登记项目后办理。
(2)超过16周岁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申领人须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出具户口簿,并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办理。
2、补领居民身份证
(1)因证件遗失需要申报补领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交本人书面申请,交验户口簿;对《常表中无相片资料或申领人面貌变化大,难以确认的,须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办理。
(2)军队退伍、转业人员回原籍,因故无法发还居民身份证的,按规定申报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在办理落户手续的同时受理,申领人须出具退伍、转业证明。
(3)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因故无法发还居民身份证的,按规定申报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在办理落户手续的同时受理,申领人须出具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
3、换领居民身份证
(1)因有效期满需要换领居民身份证的,申领人须出具原居民身份证;对不能出具原居民身份证的,按补证手续办理。
(2)因污损、残缺需要换领居民身份证的,申领人须出具户口簿及原居民身份证。
(3)因户口迁移需要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在办理落记手续的同时受理,申领人须出具户口迁移证(注明办证情况)及原居民身份证。
(4)因变更更正登记内容需要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在办理户口变更更正手续的同时受理,并收回原居民身份证。
(5)大中专学校新生入学需要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的,由所在学校协助派出所做好办证通知、登记等工作,集中报送派出所办理。
(二)办理临时身份证,须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派出所按规定填写《临时身份证申请表,验核相片,并加盖骑缝章,县、区公安机关办理审批签发手续,收取证件工本费,出具收费票据。
1、常住人口办理临时身份证,须交验户口簿,所在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急需用证的证明。同时,按规定办理居民身份证。
2、常住户口待定人员申领临时身份证,须出具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或出生、公证等能确认本人身份的其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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