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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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第十三条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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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的流程
①当户出具有效证件并交付有所有权的当物;
②典当行对当物鉴定;
③典当双方约定评估价格、当金数额、期限及确定息费保准;
典当物体
④典当双方共同清点封存当物,由典当行保管;
⑤向当户出具当票,发放当金
2.续当
①当户持当票及有效证件来典当行,
②重估当物价值;
③结清前当期利息,并交本期综合费用
④在续当当票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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