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罪的相同点都是实施了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不同的是造成的危害结果,如果造成了一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财产损失三十万元,则以交通肇事罪处罚,如果没有造成以上程度的损害,则以危险驾驶罪处罚。
另外,两者的罪过形式也不一样,前者是过失,后者大多是故意,少数情况下也可表现为过失,但是仅仅以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来区分该两罪是站不住脚的,还必须借助于对客观事实的分析,危险驾驶罪,仅仅规定了追逐竞驶和醉酒驾车两种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两种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通常按危险驾驶罪定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除这两种行为以外的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除非达到交通肇事罪的起刑点,能以交通肇事罪处罚外,否则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以无罪认定。
【案例】
刘某夫妇晚上驾车回家,驾车的刘某不慎将一路人当场撞死。刘某让丈夫李某“顶包”,被公安机关查实。请问,对于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鼎岳律师事务所: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过失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她的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307条的规定,刘某指使他人做伪证,又构成妨害作证罪。本案中,刘某让人“顶替”的行为虽然与交通肇事本身有一定的因果联系,但实质上侵害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且是明显的故意行为,不能被交通肇事罪包容,实际上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与妨害作证罪,应予以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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