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公司破产程序
时间:2023-04-24 20:42:20 4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国有控股公司破产程序

申请破产的程序具体如下:

(一)提出破产申请。申请主体为债务人或债权人;

(二)由法院决定是否受理;

(三)法院决定受理的,及时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四)制定和执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五)破产程序终结,申请注销登记。

二、公司破产合同怎么履行

企业破产不仅涉及到企业的一般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而且涉及与破产企业订立合同相对人的利益。破产法将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赋予破产清算组,且这一权利为单方面权利,然而,法律既未规定决定合同解除或继续履行的条件或标准,又未给合同相对人以申辩的权利,甚至未授予法院以裁量权。

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应否继续履行,应当确立判断的原则标准,只要未履行合同具备以下条件时,宜继续履行,不具备其中任一条件的,则应解除:

(一)有条件继续履行;

(二)不影响破产清算;

(三)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确立这样的原则,目的是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尽量保护合同相对人利益,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性。

三、申请公司破产后债务谁来进行偿还呢

公司是属于法人组织,有独立的财产权,公司破产的,公司债务应用公司的所有财产来清偿债务,但是,若股东出现以下三种情形,即便公司破产,亦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二)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三)未履行清算义务人应尽的义务,导致法院无法对债务人进行全面清算。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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