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的认定不仅是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而且也是裁判文书中必须予以明确的重要内容,但究竟如何认定被告具有过错,这成为了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点,在制定本《意见》的过程中对此争论亦比较激烈。最终,鉴于认定过错通常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而定,因此《意见》只是对几种比较公认的可以认定过错的情形作出了列举,并规定了一个弹性条款,即第二条规定:被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具有过错:(一)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被告没有合理理由仍未停止其行为的;(二)未尽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审查义务的;(三)未尽到与公民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社会经验和法人经营范围、行业要求等相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的;(四)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合同终止后侵犯合同相对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五)其他可以认定具有过错的情形。
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对确定赔偿额有很大影响,例如:在参照国家版权局有关稿酬标准确定赔偿额时,如果侵权人的过错非常严重,一般以稿酬幅度内的上限作为参考值,然后在2至5倍幅度内,选择较高倍数相乘后作为赔偿额;在法定赔偿情况下,主观过错程度对赔偿额的确定更为明显:在侵权情节类似的情况下,过错越严重,赔偿额往往越高。这一点在《意见》的具体适用中应当得到体现。此外,《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被告因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行政或民事责任的,应当在依据本意见确定的赔偿数额的限度内,从重确定赔偿数额。这里体现了对那些主观过错严重的故意侵权人,必须给予从重处罚的原则,但需要指出的是,该从重处罚不同于美国知识产权法中所谓的惩罚性赔偿。
如何确定网络侵权人
确定网络侵权人有如下方式:
1.通过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查询侵权行人上网记录信息。侵权人身份用户网络里任何活动都会留下踪迹,网络服务提供商有能力也有必要对些踪迹进行保存,由于些记录信息内容涉及人隐私或公共安全。法律规定应由有关司法机关调取。
2.通过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者调查。侵权行人侵权行人通过固定电脑而提供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实施侵权,人民法院也可向经营场所调取行为人上网记录。通过对用户上网时间与侵权时间、上机号和侵权IP地址比对,辨别侵权行人真实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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