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府年终兑现发放给行政、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目标绩效考核奖,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其他所得?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不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发放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要按规定缴纳偶然所得(得奖)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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