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行为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
转化型抢劫罪实际上是由盗窃、诈骗、抢夺在特定条件下转化为抢劫罪的一种特殊情况,转化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前提条件。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三种犯罪行为,这是成立本罪的前提条件。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主要是指已构成上述三种犯罪行为,但也不能排除尚未达到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法定数额较大,但使用暴力程序非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仍应属转化。
2、主观条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成立本罪的主观条件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转化型抢劫罪与典型(标准型)抢劫罪在主观方面的区别。
3、行为条件。即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的人故意实施殴打、伤害等危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或以立即实施这些行为相威胁。如果暴力程序显著轻微或者无使用暴力加害他人的意图,只是为了挣脱抓捕而冲撞他人,可不认为是使用暴力,仍按原来的罪论处。
4、时空条件。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时空条件体现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是当场实施的。本罪中的当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或者刚一离开现场就被人发觉而立即追捕过程中的场所,即刑法理论上所讲的现场的延伸。
【转化抢劫罪的犯罪中止认定】
转化型抢劫罪作为一种故意犯罪,只存在犯罪实行阶段的中止。由于转化型抢劫罪自身的特殊性,其具有前后两个不同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是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过程中,自动放弃了犯罪意图,则应该作为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犯罪中止。如果行为人是在事实的暴力行为实施过程中,自动停止了犯罪,才可能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中止。
要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中止状态,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时间性。所谓时间性是指,必须在犯罪过程中,也就是犯罪实行阶段放弃转化型抢劫罪。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行为实现了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目的后,实施的积极退脏或者恢复原状的行为并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的中止。
2、自动性。所谓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了自认为本可以继续下去的转化型抢劫活动,其本质是能达目的而不欲。转化型抢劫罪要构成中止,行为必须是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的犯罪意图,停止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这里所谓自己的意志,其内涵是丰富的,并不是简单的排除所有的客观因素,它包括行为人本人的真诚悔悟,对被害人的怜悯同情,他人的劝告,惧怕将来罪行暴露受法律的制裁,以及其他不足以阻止犯罪进行的轻微不利因素的影响等等。
3、彻底性。所谓彻底性是指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意图,不论是主观心里上,还是客观行为上都是坚决、彻底的,而不是暂时中断。也就是说,转化型抢劫罪的行为人是从内心意识到行为的不可为性,在没有造成他人重伤、死亡,财产灭失受损的情况下,主动彻底的放弃犯罪意图,而不是因为时机不成熟的暂时放弃,等待时机成熟再次实施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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