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面临企业破产时,股东所持有的个人财物并不作为优先的可执行对象。

这主要由于公司作为依法设立的商业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并拥有相应的法人财产权。
根据公司法律规定,公司将凭借其所有的资产对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负担起全面的偿还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应作为首要的偿还事项得到充分考虑与落实。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