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界定无过错责任的特点
1.法定的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法律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
2.法定的免责事由: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二、无过错责任与推定过错责任的区别
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区别如下:
1.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
2.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
3.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而过错推定责任并非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只是将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给加害人;
4.无过错责任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对有无过错举证,而只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而过错推定给法官在认定加害人举证反驳,提出免责事由单方面的认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权,有利于法律原则和实践相结合不断变化发生。
三、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
1.高度危险作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和被害人的故意;
2.环境污染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并且进行了即使的补救措施,和污染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3.公共场所施工造成损害的免责事由:第三人的过错或被害人的故意;
4.饲养动物伤人的免责事由:受害人的故意或第三人的过错;
5.雇佣关系中,雇工伤人或受伤,雇主的免责事由:第三人的过错,雇工伤人行为与雇佣内容无关,雇工受伤,雇工自己的故意;
6.交通肇事,无过错责任,即使没有过错,机动车也要承担最多百分之十的责任;
7.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8.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无因果关系因果关系;
9.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无因果关系;
10.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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