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况如下:
1、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证;
2、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或者卖方欺诈胁迫下订立的合同;
3、买受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4、买受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
5、房屋所有权有争议的;
6、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决定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违反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1、房产、地产分别转让,合同无效。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转让于不同的当事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合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交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在我国的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中,买卖房屋的双方当事人是需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此时在合同条款中,是要写明买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房屋情况和金额、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的,合同一般情况下只要双方协商一致都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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