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上必须记载的事项,否则票据便会无效。大致有以下几种:
1)出票日期。出票日期是大陆法系各国及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之一。汇票上汇票的出票日期仅符合形式上的要求即可,至于与实际日期是否相符,对出票行为的效力无任何影响。
汇票出票日之所以是必须记载事项,是因为它具有以下重要意义:第一,决定见票即付的付款提示期限;第二,决定出票日后定期付款的到期日;第三,决定利息的起算日期;第四,决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承兑提示期间;第五,是确定出票人为出票行为时有无行为能力及代理人有无代理权等的标准;第六,未记明保证日期时,决定保证成立日期。
2)受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姓名。由于我国票据法及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均不承认无记名汇票,所以汇票上必须记载受款人或其指定的人。
受款人是最初的权利人。而指定人一般是指票据的受让人,该受让人的姓名也必须记在汇票上。
3)出票人签名。出票人的签名是重要的事项,出票人于汇票上签名意味着出票人对汇票之文义记载的责任负责,否则,票据便失去意义,应为无效。
4)票据文句。票据文句是表明票据为汇票的文字。汇票必须有表明其为汇票字样的目的是与其他票据相区别。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并且要求要使用与出票所用的文字相同的文字,但英美票据法不要求在票据上写明这一点。这是两大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票据法一般都要求写明,并且作为标题印在证券上方。
5)一定金额。作为金钱证券的汇票,必须记载一定的金额。作为汇票金额必须确定,在汇票上不能出现付人民币若干或付人民币一千元左右的字样。
至于记载的方式,可以以文字,亦可用数字的方式。当数字与文字不一致时,以文字记载为准。
6)支付文句。汇票上必须记载无条件支付委托的字样,称为支付文句。在我国常用凭票祈付或请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等类似文字。
票据之所以强调无条件支付,是为了使票据关系简单化,增强票据付款的确实性,进而增强票据的流通性。所谓无条件支付即是指单纯的委托支付,若附有条件,例如在支付文句中加上收到货后付款等都不是无条件支付,与票据性质相背,应为无效票据。
两个以上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名时,一般认为,各出票人应对全部汇票债务负连带责任。因此,持票人可以对其中一人,或以顺序对其全体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如果一人作了清偿,其他出票人的责任即可免除。清偿人向其他连带责任人的求偿按一般民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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