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李某因经商向朋友借钱,到还款期限后朋友多次索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夫妻共同偿还借款。近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陈某(两人系夫妻关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辉借款100000元,并支付按年利率6%自2012年2月15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2012年春节,李某在外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刘辉借款100000元,期限为一年,并出具借条。还款期限到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夫妻共同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因借款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被告李某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该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理由成立,该院予以支持。李某和陈某是在2005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而本案的债务是发生在2012年,现被告李某和陈某无证据能证实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曾约定归各自所有,亦无证据能证明李某与陈某曾明确约定李某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本案债务应属被告李某和陈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作为债权人向被告陈某主张还款权利该院亦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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