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在通航水域进行下列施工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提出申请:
1、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拦河闸坝、水电站;
2、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码头、驳岸、护坡、船坞、滑道、涵洞、排污口、抽水站、护岸矶头、渡口、锚地、趸船;
3、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桥梁、栈桥、隧道、渡槽及埋设或架设缆线、管道;
4、进行爆破等作业或活动。
二、办理材料
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复印件
申请人单位法人证、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须附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复印件
复印件
复印件
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不补正的,作不予受理处理。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粤东航道局行政审批对外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粤东航道局行政审批对外服务窗口领取《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或《不予通过决定书》。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粤东航道局行政审批对外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不补正的,作不予受理处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粤东航道局行政审批对外服务窗口领取《不予通过决定书》。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龙湖区汕汾路10号粤东航道局3楼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东省粤东航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1996年)
第十九条在通航水域上进行测量、挖泥、打捞、钻探、打桩、爆破以及其他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应报航道部门审核同意,并由航道部门发布航道通告。
施工完毕对围堰等遗留物必须及时清除,并应经航道部门验收。
发布航道通告应同时抄送当地港航监督部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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