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员经鉴定机构鉴定后,原伤残部位伤情复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审核支付。伤情复杂无法核定的,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复发的,可以再次申请相关鉴定。
内务部、劳动部复关于因工负伤退职职工伤口复发的治疗费用等问题的函
四川省民政厅、劳动局:
1963年12月21日(63)民城救字第710号、12月27日(63)民城救字第745号来文均收悉。关于因工负伤退职职工伤口复发的治疗费用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在转为集体所有制以前确定退职的家庭生活无依靠的老弱残职工是否由民政部门按本人原工资标准30%进行救济等问题,经我们研究,同意你们提出的意见。即:对于因工负伤退职职工伤口复发所需的治疗费用,由原处理单位负责。如果原单位已经合并,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果原单位已经撤消,由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责。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在转为集体所有制前确定处理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庭生活无依靠的老弱残职工,可以退职、退职后由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救济费,救济费的标准为本人原工资标准39%,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他们的家属生活有困难的,另按照社会救济标准给予救济。此复。注根据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规定的救济费标准已改为40%。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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