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是严重的。监察委员会主要是对公职人员的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仲裁庭纪律:
1、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及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它妨碍仲裁活动的行为;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仲裁区;
2、当事人和其它仲裁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仲裁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
3、未经仲裁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仲裁庭内录音、摄影、录像;
4、不准吸烟、随地吐痰;
5、在庭审时,必须关闭传呼机,移动电话。
对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人,由仲裁员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给予训诫;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出仲裁庭;其中,申诉人的按撤诉处理;被诉人的作缺席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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