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是复合性权利,具有人身属性方面的权利,又有财产属性方面的权利,两者财产属性方面的权利都可以继承。专利权继承是指继承人在专利权的保护期内,继承其中的财产权利部分,如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权、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等。
一、专利侵权诉讼中权利滥用的认定
一、专利网案件中的权利滥用问题
专利网是指以主导技术申请的基本专利为核心,各种应用改进型的外围专利纵横交错所形成的对某一技术领域的保护网。专利网的形成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申请防御性专利,即围绕核心专利申请众多外围专利,以防止他人针对核心专利设置障碍性专利或替代性专利,消除“专利灌丛”造成的不利影响;二是申请进攻性专利,即对产品和核心技术申请专利保护,在申请时采用比较完善的多方案保护,以扩大专利权对该技术领域的覆盖面。一方面,专利网具有很强的威慑力,它不但延伸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且限制了竞争对手在该技术领域的活动能力,从而保证了权利人对该技术领域的垄断,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我国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专利网中的大量外围专利是围绕核心专利申请的,因缺乏新颖性而不具有可专利性。这些“问题专利”与核心专利捆绑在一起,为他人进入该技术领域设置了门槛,增加社会创新的成本,具有一定的消极作用。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些“问题专利”看似具有专利权的合法外衣,但其权利行使不具有正当性,因而构成专利权利滥用。鉴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不涉及对专利权效力的审查,即使当事人对专利权的稳定性提出了异议,也只能另行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解决。事实上,一个专利网所包含的专利数量可能成百上千,而每一项专利又罗列了众多的权利要求。在专利维权过程中,专利权人在提起诉讼时经常采用多个专利或多项权利要求进行保护。即使一个专利或一项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仍然能够依据专利网中的其他专利继续主张权利。因此,不论专利侵权最终能否成立,被控侵权者都要付出高昂的诉讼成本,无奈之下往往放弃诉讼而选择和解。
二、诚实信用原则对权利滥用的限制
专利制度的目的不仅在于保护专利权,而在于通过赋予专利权人垄断性的专利权,以激励知识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如果一项专利技术不具有可专利性,实际上是不应获得专利授权,也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的。专利权人为了在市场活动中谋取不当利益,以专利侵权为由利用专利网迫使竞争对手退出市场竞争的行为,虽然形式上披着合法外衣,但实质上已严重背离专利法的立法初衷。然而,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我们永远无法通过法律条文的修改来解决实践中的所有问题。我国新修改的专利法并未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但禁止反悔原则和捐献原则作为诚实信用原则在专利法上的体现,仍是等同侵权判定所必须遵守的原则。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妥善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弥补法律漏洞、实现利益平衡的功能。
二、可继承的财产和不可继承的财产包括范围
可继承的财产包括范围: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不可继承的财产包括范围:具有较强人身属性的财产及财产性权利、国有资源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三、知识产权包含哪些?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与商标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通常我们说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登记。工业产权则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由此看来“产业产权”的名称更为贴切。主要包括专利权与商标权。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按照内容组成,知识产权由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构成,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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