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实质上是同一知识产权客体在某种条件下同时归属于多个主体的法律形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在“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处理原则”部分中也认为:“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是指对争议的智力成果或者标记,原、被告双方均拥有知识产权。”可见,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本质在于,对同一客体不同主体都有形式上的合法权利从而形成利益冲突。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本质在于对同一客体不同主体都有形式上的合法权利从而形成利益冲突。因此其必然与普通的侵权、违约行为有所区分。因为知识产权的侵权、违约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而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问题起码在“形式上”是“合法的”。即实质上是同一知识产权客体在某种条件下同时归属于多个主体的法律形态,只须考虑形式上是否合法。其应当包括善意与恶意造成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
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中的“商标”、“商号”
商标是用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服务者提供者所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一种标志。作为一种经营标记性权利,商标权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而商号是经营者主体特定化的标志之一,是区分不同经营主体的名称。基于商号所产生的专有权利称为商号权。商号不仅与企业的人格相联系,也与企业的财产收益相关。商号权是商事主体的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目前我国的商标法律保护体系已然建立,但商号权仍未上升为法律概念。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商号的外延上。
商标是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商号是区分市场上不同经营主体的标记。二者都属广义的知识产权范畴。就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是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或商号作为一项工业产权,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并在形式上都处于合法状态,而在实际上造成和引发的一系列利益冲突现象。
此种权利冲突应当包涵善意的权利冲突与恶意的权利冲突,即判断的关键要素在于利益冲突中的权利的取得形式是否合法,而不论主观上的善意恶意。也就是说,只要利益冲突状态中的商标与商号形式上均处于合法状态并具备其他构成要件,无论主观上有意无意,都构成本文所指的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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