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产生冲突。
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商品流通速度与范围的加快与扩大,商品或服务商标与商号相同、近似,并构成混淆误认的情况和问题越来越突出,实践中,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法律冲突主要有两种形态:
一种是在先商号权与他人在后的商标权的冲突,另一种是在后商号权与他人在先商标权的冲突。
冲突的产生原因
分析冲突产生原因,主要来自几个方面:
1.这种冲突是我国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体制实行条块分割的结果。条块分割是指商号与商标分别由不同的部门管理和保护,块分割是指商标与商号的登记按行政级别区域进行,在不同的系统、不同的地域检索。这就使得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不可避免。
2.这种冲突是计划经济的“后遗症”。对企业名称以及所含的商号“实行分配登记管理”,并只能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享有商号权,即企业按其“级别”在县、省一级、国家一级登记,分别在所登记的地域内行使商号权,只有国家级大型企业在国家工商局登记后才在全国范围内享有商号权。
3.这一冲突是利益驱动的必然结果。市场竞争促使企业努力进取,同时也产生了一部分“搭便车者”。这部分企业将其他具有良好“商誉”(Goodwill)企业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号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其目的是使消费者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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