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对商标和企业字号的保护隶属两个不同的领域,商标主要依靠《商标法》等法律来调整,而企业字号则主要依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来调整。两个法律体系相关规定的不统一和不协调直接导致了对商标和企业字号保护的手段、方法和具体操作规程上存在严重的冲突。
一方面,大量的非知名商标被善意地作为企业字号登记,并因其不构成“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而成为合法的企业字号权;另一方面,将他人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登记的,因其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而不应给予注册,但却因我国企业名称登记前既不与商标实行同步查询,在登记过程中又无公示、异议程序,因而恶意或善意地将他人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登记的情况,也就“合法”地产生和存在。
商标和企业字号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可以凭借市场主体的使用,能不断地为市场主体创造经济利益。某些市场主体会从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利用已经占有大量市场份额的商标或企业字号的影响力,在商标注册和企业字号登记时大做文章,搭便车,以节约大量的广告和销售费用,分享商标权利人或企业字号权利人的商业信誉及其开拓的市场份额,从而获取巨额利益。
商标与企业字号都具有区别市场主体,引导消费的作用,并承载着市场主体享有的商业信誉功能,然而由于两者都具有无形性,都只能靠可视的文字、字母、数字和图形等呈现出来,这就造成了表现形式的混同和重复。比如,受消费者欢迎的上海家化公司生产的“六神”花露水,提花露水,很多人会知道“六神”这个牌子,但要问“六神”花露水是哪家公司生产的,经常使用该产品的消费者未必都知道。所以,一旦有人将“六神”登记为企业的企业字号,这种商标与企业字号相分离的状况,无形中又为权利冲突提供了生存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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