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有权冻结账户吗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当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非其管辖范围内的情况需要将案卷移交,那么在此之前已查封和冻结的财产在此过程中便失去了其有效性。
为了确保公正公平,这些被查封的资产应当得到解冻并恢复原状。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可能因为当事人某一方面的不当行为或其他不可预知因素而导致判决难以执行甚至无法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有权根据相对方当事人的请求,下达财产保全的裁决书。
若当事人未能主动提出申请,那么在必要时刻,人民法院也可自行决定采取措施进行财物保全。
因此,只要当事人依法提出并通过审批,无论涉及到的该被执行人为异地的银行机构,人民法院都有权力对其实施银行储蓄账户的冻结操作。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特别规定有哪些
在进行民事讼诉的过程中,对案件的管辖权进行明确时,可能会遇到两起或多起相关案件的审理法院同时具有管辖权的情况,针对这种现象,法律规定的解决方案为:当人民法院在立案之前察觉到已有另一家具备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先行立案的情况下,应避免重复立案;
如果是在已经立案之后才发现出现了管辖权冲突的问题,则应当依法作出决定并将案件移交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受理。
另外,如遇两个或更多的人民法院均具有对此类诉讼案件的管辖权的情形,作为原告方有权选择向其中任何一家法院提交起诉申请;
若原告同时向两家或多家具有同样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出立案申请的话,应当遵循由最先收到立案申请的人民法院优先受理的原则,并且,在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该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无权将案件转移给另一家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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