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医保起付标准是根据所去诊疗的医院级别来确定的,即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400元。起付标准不是累计计算的,而是根据每一次住院来计算的,即每次住院超过起付线的部分才予以报销。
医疗保险起付标准
医保起付标准就是“基本医疗保障”的起付线。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自己要先承担一部分后,医保基金才按规定比例支付。这个个人先负担的住院医疗费数额标准,就是医保基金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的“起付线”。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由病员个人负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照参保人员的类别确定不同的标准。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
(一)住院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以下简称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400元。每次住院均设住院起付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75%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其中,参保人员因患各类恶性肿瘤需进行多次住院放、化疗治疗的,以及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因病住院治疗(含多次住院治疗)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按首次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计算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二)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由个人承担。
(三)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由住院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医疗费,其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最高支付限额按年度(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通过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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