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召开程序是: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3、监事会或没有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
4、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二十日通知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十日公布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有明确的问题和具体的决议。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个通知中未列出的事项作出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法定程序:
《公司法》第10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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